好房網News記者李冠霖/整理報導
常常聽到許多人離婚後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一方想多要,另一方想少給,法官又會怎麼判呢?好房網TV直播節目《律師娘當家》中,主持人律師娘林靜如與可道律師事務所楊岱欣律師就針對贍養費以及扶養費做出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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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講清楚 扶養費才要得到
楊岱欣指出,其實一般能夠取得的通常是扶養費而不是贍養費。所謂的扶養費就是離婚之後,針對小朋友的生活支出,没有出勞動責任的人,要支付金錢給主要照顧者(負責養小孩的人)。這筆錢就叫扶養費。
另外在扶養費的計算方面,法官會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每戶每月平均銷費支出來判斷。法官在雙方經濟能力没有差太多的情況下就會判一人一半,但如果是安親班、才藝班、出去玩或者夏令營的額外費用都難要,除非在離婚協議上有寫清楚才可能要到。
贍養費標準嚴格 拿不到很正常
而贍養費就是指離婚之後,甲方可能長期在外工作,乙方全職在家當家管,導致没有工作,而且長期與外界没有接觸。離婚時透過法院判處原因可歸責於甲方,乙方又没有過失的情況下,就需要給贍養費。
但是楊岱欣指出,台灣法官並不常判給對方贍養費,因為法官通常會認為一般人基本上只要回歸社會,就可以再二度就業,小孩能托人照過,通常不會判給無歸責的乙方贍養費。
林靜如也表示,其實判決離婚要没過失、還要生活陷於困難的認定很嚴格,她看過一個判決就是一個太太做了很多年家庭主婦,這輩子都没工作,老公在跟她離婚之後,女方覺得自己出去外面也很難找工作,法官最後只判給女方六個月能拿幾千塊的緩衝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