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家瑜/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為強化都更動能,初審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更推動小組,協調、主導都更業務。針對都更不同意戶,明定舉行聽證等三道程序,若仍無法解決爭議,政府可代拆。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過去有些都更個案因為「釘子戶」無法進行,修法後將可在程序上提早處理,若真的有異議也將強制舉行聽證,「釘子戶會減少」。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釘子戶會減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草案條文明定,政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以及人文特色調查評估,視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若建物有妨害公安,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治安等,政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參考日本加速推動都更提高容積獎勵的作法,條文也明定,政府得將位於鐵路、捷運站一定範圍內,或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發展地區,劃定或變更為「策略性都更地區」。
為強化都更動能,初審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更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政府主導的都更案,免擬具事業概要,得自行實施,或指定代為實施者。
為增加事業概要的代表性及可行性,提出事業概要的門檻,由現行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一以上,提高為二分之一以上,但若獲九成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則免擬具事業概要。
針對不同意戶部分,設有三道預防爭議處理程序。第一,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避免惡意圈地;第二,都更計畫要送到地方政府的都更審議委員會審理,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第三,都更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若有爭議,只要有一人反對,就應舉行聽證,釐清是惡意圈地或釘子戶要求過高的價格。
最後才是地方政府代拆程序,強制拆除前,地方政府將透過協商平台,在六十天內協調拆除日期、方式、安置計畫等事項,程序完備後才可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