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熙文/台北報導
為減少台灣農民看天吃飯的農損風險,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業保險法,但因非強制投保,為提高農民投保意願、提高保險覆蓋率,政府會補助農民保費,實施前五年,政府補助比率以保費的七成五為上限,自第六年起改以六成為上限。
農業保險法明定,農業保險標的包含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是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的實際或推定損失,主管機關為農委會。
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業保險法」。 記者曾吉松/攝影
三讀條文規定,農委會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費補助的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的現金救助額度。
此外,保險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由農委會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基金資金來源包含政府捐助、資金孳息、捐贈收入、向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等,而政府捐助基金應逐年編列至一百億元。
由於農業保險的執行機關為農、漁會,新法也明定相關罰則,若未經農委會許可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處卅萬元以上、一五○萬元以下罰鍰。
若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農委會得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並視情節輕重撤銷法定會議決議、解除總幹事或理事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