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思云/整理報導
我國對於凶宅的定義上,專指非自然身亡,有如自殺、凶殺等事件,且發生在該戶專有專用的空間內,而凶宅房價通常也會因此跌落,依市價打6~7折,或是出現難以出售的窘境,對於房東或是屋主來說,都是相當困擾,日前就有一位凶宅屋主,也飽受同樣困擾,進而向死者家屬求償損害賠償,經新竹地院則判決,獲賠304萬。
新竹地院日前審理一樁凶宅案,其中,新竹林姓婦人2016年3月時,向胡姓女屋主承租1處套房,住滿1年前又續約,熟料,林姓婦人卻在去年9月間在套房內燒炭自殺,屋主的房屋淪為凶宅,導致房價不保,也不易出售。
胡姓屋主的房屋淪為凶宅,他向死者女兒求償400萬,經新竹地院則判決,死者女兒應賠304萬元給房東。(示意圖/好房資料中心)
胡姓屋主遂向繼承林姓婦人遺產的張女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賠償400萬,對此,張女指出,確實有繼承母親留下的不動產,也有設定抵押權,但母親生前留下許多債務,無力清償,她也曾向法官要求駁回請求。
根據法官實際調查,林姓婦人生前確實曾向胡姓屋主承租套房,並於該處燒炭自殺,經過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土地價值及建物價值,估計約減損304萬3457元。
法官認為,在房內自殺導致房子成為凶宅,大多會讓一般民眾不願買或承租,即足以影響房價,也讓房東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進而侵害房屋財產利益,兩者有相關因果關係,加上該房已無法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而被告張女是死者繼承人,因此死者女兒就應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應賠償原告304萬34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