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邱姓房東去年把房子租給秦姓房客,未料秦違反租約把房子轉租給姚姓、段姓男子,而姚事後在屋內上吊自殺,使房子成為凶宅;邱認為房子減損507萬元,提告要求秦、姚的繼承人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秦、姚的繼承人應賠償177萬餘元,可上訴。
邱主張,他簽約將房子以每月2萬3000元租給秦,也約定不能將房屋再轉租他人,未料秦卻當二房東,把房子轉租給姚、段2人使用。他去年7月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秦約滿不續租,但卻未獲回應。
房子被亂轉租給「二房客」,結果二房客輕生成凶宅,房東怒告求償。圖/截自pixabay
邱去年8月12日親自到租屋處找秦,才發現秦未經同意轉租房屋,而姚在當天也在房內上吊身亡,導致房屋變成凶宅,價格減損507萬餘元。
他向法官指出,秦違反租約,而姚自殺導致房屋價值減損,姚的繼承人和秦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段未經過他的同意,至今無權占用房子,也一併提告要求騰空返還房屋,在搬離前按月支付2萬3000元租金。
秦、段和姚的繼承人均為到庭辯論,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法官認為,依據警方案件處理紀錄、租約等證物,且秦等3人均未抗辯,認定邱的主張為真實。
判決指出,姚自殺身亡確實減損房屋的交易價值,而秦擅自將房子轉租野優該要負賠償責任;若房屋未發生自殺案件,原市價為1180萬餘元,但邱沒有舉證房屋價值的減損比例,因此依近年來法院判決凶宅價格減損的比例約15%至40%來計算,認為房屋減損金額為177萬餘元。
法院也認為,段未經邱的同意占用房子,邱本於所有權可以要求段騰空、遷讓房屋,因此判秦、姚的繼承人賠償177萬餘元,段應騰空遷讓房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