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廖珮君/台北報導
旅遊不便險新制惹議。民眾因颱風被迫滯留海外,無法提供「住宿預繳證明」,依規定,交通及住宿費每日最多僅賠2,000元,根本不敷使用;金管會已要求產險公會訂定統一理賠原則,疑義應朝有利保戶方向解釋。
爭議關鍵是,保戶原本預計當天返台,本來就不會預訂海外住宿;但航班臨時取消後,被迫多住一至兩晚,實際增加住宿及交通支出,卻因無法提出原預繳費用或退款證明,只能適用每日2,000元上限。
金管會。圖/聯合資料照

現行海外旅行不便險中,「旅程更改」採實支實付。保戶若因戰爭、天災等因素更改行程,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可扣除旅館、交通業者或旅行社退款後申請理賠。
依現行條款,若能提出「原預定」交通或住宿費用證明,最高給付金額可在原費用基礎上增加20%;若無法提出原預繳費用或退款證明,交通及住宿費合計每日僅以2,000元為限。
問題在於,返國日本來就沒有住宿費,並非保戶未保存單據,而是根本不存在原預繳住宿費。
以「原費用」作為理賠基準,反而讓真正因天災臨時滯留的旅客,難以獲得足額補償。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旅程更改保險屬損害填補概念,原則上依實際增加支出計算。針對條款適用疑義,金管會已責成產險公會研議統一理賠原則,供各產險公司遵循。
依《保險法》第54條,保險契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文字;如有疑義,應採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