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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自殺讓租屋成凶宅 父母得賠房東17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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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綜合報導

呂姓男子2016年底在女友租屋處燒炭自殺,張姓房東認為屋子成了凶宅,房價大跌3成以上,向呂的父母提民事訴訟索賠;一審法院認為,呂自殺有違善良風俗,屬「間接故意」造成房東經濟損失,判呂的父母應賠償張172萬元損失。

張男主張,名下的12樓公寓平時委託父親管理,前年10月租給徐姓、陳姓女子,雙方約定租1年、月收2萬2000元租金;未料才簽約滿2個月,徐的呂姓男友(26歲)就在該房屋內燒炭自殺。

租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租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

張指出,呂男自殺行為導致自己房子變成俗稱的「凶宅」,在房地市場交易價格嚴重貶損,他認為呂身亡後其父母為繼承人,得在遺產範圍內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呂的爸媽反駁,兒子雖殘害生命自殺身亡,但沒有故意要侵害房子價值,也難認其行為有不法性,或是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上該房屋估價報告,僅揀選少數凶宅比較,非全盤性鑑估其價值,不足以當作實際受損害依據。

法院依內政部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認定曾發生非自然身故凶宅,會嚴重影響成屋及基地買賣契約的效力,呂自殺雖未造成房子物理性損壞,但依國民情民眾會產生負面心理,造成房屋市場價值減少。

判決指出,台灣社會國民感情、善良風俗鼓勵人們珍惜性命,不認同自殺行為,因此呂男行為屬「違背善良風俗」,且他為智識正常成年人,不顧房屋受損仍執意自殺有「間接故意」,最後造成房東受有純粹經濟上損失。

法官並依全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房屋原價值約978萬元,成凶宅後減損3成剩下約735萬,價差達240多萬元,扣除租客陳女、徐女調解已付35萬元,判呂的父母應再賠償張17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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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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