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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贈地「遺產稅仍逃不掉」!國稅局提醒:有沒有轉手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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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土地,並非完成贈與就與遺產稅無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這類財產原則上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土地在死亡前是否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也會影響遺產價值的計算方式。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而所謂的特定親屬,包含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土地,並非完成贈與就與遺產稅無關。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胡偉良認為,若打炒房政策不解營造成本的問題,預估未來5年「房價下跌機率趨近零」。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至於財產價值的計算,原則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若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土地,在死亡前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民國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在這種情況下,乙君辦理甲君的遺產稅申報時,A土地因已在甲君死亡前由乙君移轉所有權,因此應以甲君「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31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至於尚未移轉的B土地,則應以甲君「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420萬元計算。
 
換言之,同樣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土地,是否已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再行移轉,將直接影響遺產價值的計算基準。
 
此外,甲君生前贈與土地時已繳納的贈與稅40萬元,以及相關的土地增值稅,連同依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都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不過,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將該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遺產稅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以及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才得以正確計算價值並申報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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