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國稅局指出,若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時,仍以拋棄前可扣除數額為準。舉例而言,老王離世後留下兩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四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只能以原來兩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為扣除額,也就是112萬元,不能以四名未成年孫子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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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列報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2024年案件而言,每位可列報56萬元扣除額,而子女若未成年,可按年齡距離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