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上市、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
不過,抵繳的稅額要留意兩步驟,一、比較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的高低,二、若抵繳日收盤價較高則可以全額抵繳,抵繳日收盤價較低,則須計算抵繳上限。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確實有困難時,納稅人可申請以遺產中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款。不過,股票有漲有跌,官員表示,納稅人在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留的上市櫃股票來抵繳遺產稅時,若申請抵繳日當天的收盤價,比死亡日還要高時,全數股票可以死亡日收盤價來計算,全額抵繳。
反之,若死亡日收盤價較高,可抵繳的稅額只能以應納稅額按比率計算為限。而計算比率,就是以該檔股票核定價值占全部遺產價值比率來計算。
國稅局舉例,甲君去世後,其遺產稅經核定全部遺產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而甲君並未遺留現金或存款,也無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甲君的繼承人乙君申請以A上巿公司股票抵繳稅款,甲君死亡日的每股收盤價為40元,共5萬股,核定遺產價值200萬元。
若申請抵繳日的收盤價為每股45元,高於甲君死亡日收盤價,可申請以該股票全額2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5萬股)抵繳遺產稅。
但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為每股35元,比甲君死亡日收盤價要低,該股票可抵繳遺產稅限額就要按比率計算,股票核定價值200萬元占全部遺產價值2,500萬元比率為8%,全部遺產應納稅額200萬元×8%,僅可抵繳16萬元。以甲君死亡日收盤價每股40元計算,僅能申請4,000股來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贈稅法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