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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遺產管理人 需申報遺產稅

#居家 #理財 #國稅局 #遺產稅 #繼承人
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綜合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遺產稅為自行申報制,但如果繼承人都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會依序找利害關係人、親屬、律師或會計師公會等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必須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一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依遺贈稅法規定,遺產稅申報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官員指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或受遺贈人,繼承人也全數採拋棄繼承,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會計師公會,若無人有意願則由財政部國產署擔任。
 
選任遺產管理人,需申報遺產稅。圖/中時報資料照片
繼承五年內已完稅遺產,免再課。圖/本報資料照片
 
至於繼承人健在且與過世者關係緊密,即使拋棄繼承,法院也可能考慮遺產清理公平性及適切性選定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
 
官員舉例,去年有一位老先生A過世,因生前欠債千萬元也有欠稅數十萬元,各順序繼承人皆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認為A先生的配偶B因長時間同居、關係密切,最了解遺產情況,因此法院最後選定為遺產管理人。
 
官員表示,一般遺產稅申報時程為「6+3」個月,也就是過世者死後六個月內,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等需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以書面申請延期三個月。
 
但如果是被法院選定為遺產管理人,例如過世者配偶被指定情況,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公告過世者的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聲明,其申報遺產稅期限為公示催告期限屆滿一個月內,不會受限於「6+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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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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