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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 避免雙重課徵

#政策 #遺產稅 #居家 #繼承人 #理財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應將過世者遺留在境內外全部財產一併申報遺產稅,而境外遺產多半會先在當地繳遺產稅,繼承人可檢附在國外完稅文件,回台抵減部分遺產稅。
 
官員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採「屬地兼屬人」主義,因此經常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個人死亡後遺留財產,包括境內外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皆為遺產範圍,唯有農地、公設保留地、五年內已繳遺產稅財產等免計稅。
 
依照遺贈稅法規定,繼承人應在過世者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三個月。若立有遺囑則由遺囑執行人申報遺產稅;如果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則由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為避免一筆遺產,遭兩國雙重課稅,因此我國稅法規定,如果該筆遺產在海外已經繳過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可檢附該憑證,在限額內從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而可扣抵的限額,是指加計國外遺產後,按照我國適用稅率計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2019年4月5日死亡,繼承人、兒子乙先生申報父親國內財產3,000萬元,國外財產4,000萬元,合計7,000萬元,各項遺產稅扣除額合計500萬元,而當年度免稅額為1,200萬元,計算境內外財產合計應納遺產稅為545萬元〔(7,000萬元-1,200萬元-50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250萬元〕。
 
而此案在海外已繳納1,000萬元遺產稅,但並不是1,000萬元都可扣抵我國遺產稅,必須計算可扣抵限額,也就是納入海外財產7,000萬元後所增加稅額。
 
在納入海外財產前,國內3,000萬元遺產僅需繳納130萬元〔(3,000萬元-1,200萬元-500萬元)×稅率10%〕,加計海外遺產後,則須繳納545萬元,在加計前後的差額415萬元,就是可扣抵額度。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扣抵國外財產已納遺產稅額時,如已提出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可免檢附所在地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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