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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居境外國民 繼承人無法列報扣除額

#政策 #財政部 #遺產稅 #繼承人 #扣除額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日表示,經常居住在境外的國民,死亡後即使在我國境內有配偶、子女或父母,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仍無法列報配偶、子女或父母的扣除額。

圖為財政部。(圖/截取自Google map)財政部(圖/截取自Google map)

依遺贈稅法規定,若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若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父母每人123萬元扣除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境外」是指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居留時間不超過365天;或是出境長達兩年以上,且期間沒有入境台灣,遭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從2014年6月間出境、2016年7月間死亡,遺產由配偶及2名子女共同繼承,在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2人)及父母扣除額123萬元。

但該局查獲,甲君自從2014年出境、直到2016年死亡,在這段期間內都沒有入境紀錄,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我國境外,設籍地的戶政事務所也已依戶籍法規定,以其出境達2年以上,逕為遷出登記。

因此,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遺贈稅法規定,剔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716萬元,經核定並補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對於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其境外財產在課稅技術上頗有困難,因此僅就其在我國境內的遺產課稅,而基於衡平原則,因此經常居住在境外的國民,在適用各款扣除額時也都有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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