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琮恩/台北報導
近年食安事件頻傳,衛福部食藥署去年起擴大要求辦理工廠登記達一定規模的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等,須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本月進一步公告修正「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針對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業者,如轄區衛生局或檢調單位新聞稿、調查紀錄表等,說明業者違反食安法第15條,且情節重大,可直接廢止其驗證資格。
根據食藥署25日公告「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其中訂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處理流程」,要求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通過衛生安全卵裡系統驗者的業者,其驗證機構應通知業者,在7天內以書面方式補充事件發生原因、改善及相關產品回收處理情形,如果涉及食安事件的產品,不再驗證範圍之內,則需要提供佐證資料,供驗證機構釐清確認。
衛福部食藥署公告修正「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針對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業者,如轄區衛生局或檢調單位新聞稿、調查紀錄表等,說明業者違反食安法第15條,且情節重大,可直接廢止其驗證資格。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該作業程序也規範業者涉食安事件後,若未萬成缺失改善,或逾期未回覆改善報告者,須由審議小組進行審議,若未通過者會撤銷或廢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說明書;若衛生局或檢調單位新聞稿、調查紀錄表等,已明確說明食品業者違反「食安法」第15條違規事實,或已勒令停業、歇業且情節重大者,為防止重大危害,驗證機構可依規定廢止食品業者的驗證資格。
食藥署指出,「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是依「食安法」授權訂定,是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的作業程序說明,配合去年發布修正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訂定,調整有關重新驗證、訴願、重大食安事件處理等流程,以利統一及完整性,並非全新規定。
食藥數強調,根據作業程序中「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取得第二級品管驗證之業者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無論案發事件是否於驗證範圍內,驗證機構均需就其書面文件審查並執行實地追蹤查驗,以利重新評估其是否仍符合驗證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