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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有「視同農地」 仍可申請遺產稅免稅

#理財 #農地 #遺產稅 #國稅局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綜合報導
 
陳小姐詢問高雄國稅局,父親遺有土地,原先是農地,96年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但是那塊地現在仍然耕種,可以申請農地農用免遺產稅嗎?高雄國稅局表示,取得農用證明和都市計畫主管單位無法開發的證明,「兩項證明同時具備」就可以。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因應都市發展,隨著都市計畫,農地變更為可建地,地目已經變更了,但是如果政府相關的公共設施配套尚未完成,以致建地無法開發,此時,如果仍做農用,「視同農地」。
 
高雄國稅局表示,取得農用證明和都市計畫主管單位無法開發的證明,「兩項證明同時具備」就可以。示意圖/聯合資料照
高雄國稅局表示,取得農用證明和都市計畫主管單位無法開發的證明,「兩項證明同時具備」就可以。示意圖/聯合資料照
 
官員指出,陳小姐可以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仍可以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亦即農地農用免遺產稅。
 
不過,如果列管五年內,進入開發程序,不再種地,官員說,則為取消該扣除額,補徵該視同農地遺產稅。
 
檢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以高雄市來說,官員指出,一、向區公所申請,取得農用證明。二、向都發局申請適用農發條例38條之1,取得「視為農地」的憑證。
 
都發局會評估,該地是否受限於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致無法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只能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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