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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賣地未辦移轉 應列遺產總額課稅

#理財 #遺產 #居家 #國稅局 #土地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陳先生詢問,其父親今年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不過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生前賣地未辦移轉應列遺產總額課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若死亡時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列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說明,甲先生今年1月以新台幣400萬元出售一筆200萬元土地給乙先生,甲先生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交易甲先生已收350萬元,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該筆土地應以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列遺產價值,繼承人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可同額列未償債務扣除200萬元。至於未收的尾款50萬元,及已收取土地款350萬元,屬被繼承人的債權及存款,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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