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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員工薪資 須符兩規定

#理財 #國稅局 #列報薪資

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程士華/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必須符合兩大原則,首先必須有僱用事實,其次則是工作內容必須和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才可列報,否則遭國稅局查獲,將補稅加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薪資是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務所得的對價,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所從事的工作,也必須與公司所經營的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公司才有支付薪資的必要性,且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程士華/台北報導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程士華/台北報導

國稅局過去曾查獲公司給付「薪資」給董事長千金,藉此逃漏稅。這間公司是經營不動產投資興建與租售業,20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董事長女兒薪資25餘萬元。

然而國稅局查證後,發現董事長女兒2012年出境期間長達347天,國稅局質疑,該公司當年度並無國外建案,公司對此解釋,董事長女兒經常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與董事長交換意見,實質上確有提供勞務。

不過,公司對此卻無法提供董事長女兒提供服務的具體事證,最後否准認列,儘管公司不服提出行政救濟,最後仍遭駁回。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除需當年度確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所從事的工作也應與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其附屬業務有關。

過去常有營利事業透過浮報人頭、虛報薪資等方式來逃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不要隨意將重要證件資料交付他人,以免薪資遭到浮報。

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被虛報薪資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保障自身權益。

而6、7月為求職季高峰,國稅局也提醒社會新鮮人,在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切勿將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隨意交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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