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有營利事業,先高價買地、後賤價賣出,試圖減少帳面上未分配盈餘,藉此逃漏營所稅,最後遭罰900萬元。南區國稅局呼籲,這些招數稅局都看在眼裡,營利事業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國稅局強調,只要買賣有不合理情形,稅局都會主動進行查核。(好房資料中心)
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以為,由於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稅,因此土地買賣較不會被查核,但稅局強調,只要買賣有不合理情形,稅局都會主動進行查核。
南區國稅局查核營所稅時發現,轄內一大型建設公司甲,2005年時因土地買賣而產生鉅額虧損。甲公司於該年12月以5,500萬元向B買入土地,並旋即於同月以低價1,000萬元賣出給C,造成甲公司該年度因土地買賣而虧損4,500萬元,買賣效益明顯不合理。
進一步經清查資金流向及交易對象發現,B其實是甲建設公司負責人A的太太,而甲公司出售土地的對象C則是B的姊妹,且B最初取得土地的金額僅2,900萬元,遠低於出售給甲公司的5,500萬元。
此外,C在三年後將土地賣出給D,但稅局發現D並未將交易價款4,300萬元匯給C,反而是將錢重匯回給甲公司負責人A和其太太B,等於所有土地交易都是不實買賣,目的在於要將土地買賣造成的鉅額虧損,列入甲建設公司的未分配盈餘中,以逃漏營所稅。最終,甲建設公司就該筆虛列的土地交易損失4,500萬元,依未分配盈餘課稅率10%補徵450萬元,再就漏稅額處一倍罰鍰,連補帶罰共遭罰9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