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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特休假年制衝突 律師:勞動部可開放合意遞延

#政策 #勞動部 #特休 #曆年制 #律師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就算勞動部開放3制可用,但曆年制還是綁著週年制,會遇到取得特休假、行使特休假區間不同。前台北市勞動局局長、律師陳業鑫坦言,在施行細則草案一出來的時候,他接到很多詢問電話,「有企業來問,在年初都改成週年制了,那現在可不可以改回曆年」?

解決特休假年制衝突,律師表示勞動部可開放合意遞延(翻攝自Google map)

解決特休假年制衝突,律師表示勞動部可開放合意遞延(翻攝自Google map)

陳業鑫強調,已經在用週年制的,就不要再改回來了。而該如何解決兩制間的落差,他認為,唯一的解套辦法,就是勞動部要開放合意遞延。

陳業鑫表示,特休假行使期間開放3軌選擇,但這裡指的是「行使」,勞工有幾天特休假可放的計算方式,仍要回歸《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年資一滿足法定條件,就會取得全部特休假日數權利,而非比例取得。

另外,立法委員蔣萬安在2月24日提出修法草案,勞動部宜儘速提出對案,放寬勞資協議特休假遞延方式。

蔣萬安解釋,去年在討論《勞基法》的時候,朝野立委都有提出可遞延的版本,因為特休假的意義是在讓勞工充分休息、降低年度總工時,不應該限制勞工只能受領應休未休工資,「如果勞工願意遞延到下1個年度再行使特休假權利,對勞工並無不利」。

陳業鑫也認為,特休假應以休畢為原則,特別是去年修法給了資淺勞工較多特休,目的是讓勞工休息,而不是鼓勵勞工不休假換取工資。

他建議,應修正《勞基法》第38條第2項,雇主告知勞工排定特休假後,勞工要有計畫排休。同時,也應開放合意遞延,否則現在排特休假、再銷假上班,把加班費換補休後,這樣也是一種變相的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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