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一例一休下月進入檢查期,勞動部昨公告卅二年來最大幅度修正的勞基法施行細則,放寬勞雇可約定特休假「年度」使用期間,如採用周年制、曆年制等;針對未休完特休,雇主須在發薪日或年度終結卅天內給付。施行細則明日生效。
一例一休下月進入檢查期。(圖/聯合新聞網)
一例一休大幅增加勞工特休假天數,勞動部原建議,事業單位採用勞工到職日計算,避免發生爭議,事業單位卻不滿,認為到職日將增加行政作業等。
施行細則便放寬勞資雙方可約定特休假年度使用範圍,如周年制(例如四月一日到職,特休假使用期間為四月一日到隔年三月卅一日),或曆年制(特休假使用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卅一日),或依學校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等勞資雙方約定期間。
未休完特休假折算工資,施行細則明訂,雇主須按照未休完天數,給付一日工資;月薪制勞工一日工資,計算方式為最近一個月工資(不含加班費)除以卅天。
特休折算工資,雇主須在原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卅日內發給;離職者,雇主應在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
至於特休假是否可以遞延,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蒨倩強調,法律沒有遞延的文字,不管勞雇約定哪種特休假使用期間,都不能夠低於勞基法規定。
勞動部昨也一併公告,汽車貨運業(如搬家公司、貨櫃業者等)適用八周變形工時、瓦斯批發與零售適用四周變形工時;另預告國考入闈的工作人員適用責任制。
勞動部提醒雇主,行業別實施變形工時前,須先徵得工會,或是勞工之同意,否則將可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