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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眉角多 勞工特休恐看有吃嘸

#政策 #勞動部 #勞基法 #特休 #曆年制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勞動部新修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的亮點,就是特別休假給假方式開放「曆年制」,但勞動部開放的曆年制、會計年制彈性是用在「行使特休假」,並且勞工「獲得」特休假的時點還是週年制。這種落差將發生結清時點到了,但勞工卻還沒有產生新的特休假,一旦勞資協商出問題,就會出現雇主必須被迫換工資給員工,或員工手上的假被迫結清、無假可用的情況。

勞工依曆年制放特休假時點歧異

勞工依曆年制放特休假時點歧異

面對這問題,勞動部回應,特休假目的在讓勞工休息,請勞資雙方盡量協商、分配特休假的使用。

舉例來說,2016年7月1日到職的勞工,如果雇主採取曆年制,依新法在2017年1月1日,可以取得已經滿半年的3天特休、在7月1日取得滿1年的7天,合計有10天特休假的行使權。

不過,雇主有權利依照曆年制約定,在當年12月31日把勞工手上的10天特休假全部結算,但在2018年1月1日這個新週期開始時,勞工要到2018年7月1日才能取得滿2年年資、10天假,導致勞工在2018前半年時,手上毫無特休假可用。

對此,勞動部在施行細則第24條說明欄的舉例,是依照比例計算,7月1日到職的勞工,剛好是跨曆年制前後年度個半年,所以協商各以2分之1的比例、前後半年各發3.5天。

勞動部也曾解釋,就算是7月1日到職的勞工,可透過勞資協商,取得前後兩年度分別3天和4天、或2天和5天等各種在兩年度的放假組合,如假沒有休畢,也可協商在隔年、取得新的特休假前繼續使用。

「能協商一定沒問題,但問題總出在不能協商。」勞動法律師蔡瑞麟指出,施行細則在規定的前提也都是協商,由於在母法規定的是時間到了要結清、不能遞延,「如果不能協商的時候,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結清,但勞資合意遞延時,勞動部卻仍未鬆口可以遞延」。

他說,這樣就會發生新的特休假還沒產生、但勞資有一方在可以要曆年制的結清點,「依法」要求把特休轉換成為未休工資的情況。

邱琮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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