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李念庭/台北報導
北市信義區某私立幼兒園2年前發生園長之子性侵幼童案,但媒體礙於《兒少法》未公開機構名稱、加害人姓名,導致有更多幼童受害,引起不滿。衛福部1日召集會議,討論「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草案,初步獲共識,並藉此契機檢視10多年未修正的《兒少法》,其中第69條足以識別身分資訊等相關規定,將檢討修訂。
衛福部1日邀集媒體代表、學者、兒少團體等共同討論。衛福部指出,訂定報導指引是為了讓媒體在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有所依循,在現行法規架構下,基於兒少最佳利益進行適度報導,兼顧兒少隱私權及社會公益性,並避免對被害人及其家庭產生二度傷害。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會議中主要針對媒體禁止揭露資訊,及可適度報導資訊進行討論。初步結果,媒體禁止揭露被害人身分,及未成年、與被害人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的行為人身分,或揭露行為人資訊得以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關係者。
張秀鴛說明,成年行為人在事件發生後、未排除嫌疑前,仍服務於兒少、身心障礙者、老人的教育、社福或長照機構,媒體就能報導行為人的「現任服務單位」,以防止更多被害人產生;此外,若被害人已成年,且經本人同意,也能適度報導事件內容。
張秀鴛指出,1日2小時會議中,也有討論到未來《兒少法》第69條修法方向,包括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如何認定、是否考量裁罰分級、是否將行政機關明確化等,會廣納各單位意見、持續進行討論與規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