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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年未開發 環評失效

#政策 #環評 #李應元 #環保署 #環評法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環保署長李應元昨(17)日表示,將修改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明定環評通過後逾五年未開發,應向環保署或縣市政府環保局提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若超過十年未開發,環評將失效。

環保署長李應元表示,將修改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圖/聯合新聞網)

現行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因為現行法規未明定所謂逾三年才開發是從何時起算,延伸出開工時間認定不同爭議,令業界困擾。

為避免爭議,李應元說,業者逾期未開發起算時間將明定自通過環評時起算。環評通過後,若逾五年才要開發,必須做「現差」,並報環保署或環保局審查通過後才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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