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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環評法 加重主管機關權責

#環評 #政策 #環保署

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環保署推動環評法上路廿二年來最大改革,昨預告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將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明定主管機關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須至少確認三件事,包括區位選址適宜性、開發與政策相容、重要性,以及檢核環說書內容,以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環境意識與責任。

未來主管機關送環說書須確認區位選址適宜性,以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為例,廠址選在桃園觀塘工業區後,才發現當地有藻礁

經濟部表示,尊重環保署,環評改革想要在十年內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關,「這是可以討論事項」,但也需要完整的配套。經濟部會加強蒐集產業界意見,再與環保署討論。交通部也回應表示,尊重環保署改革。

其他重點,還包括強化政策環評功能、明確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明定環評書件補正及展延規定、重新檢討環評審查結論效期及開發許可效力、增列應環評的開發行為等,以及新增環評技術顧問機構強制評鑑規定、明定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法義務,有利益者追繳規定,增訂吹哨者條款與檢舉獎金制度。

過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像「郵差」,只轉送開發案環說書至環保署,但環評後才發現開發內容與現行政策背道而馳、選址位於敏感地帶等,容易卡關。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以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為例,指廠址選在桃園觀塘工業區後,才發現當地有藻礁;早期的濱南工業區、國光石化和最近的高雄茄萣一至四號道路,「都不是本身開發有問題,而是選錯地方。」

環保署此次修法,明確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說書前,要檢視環說書內容,針對其所支持的開發案件,須敘明理由以及適宜性;也要交代開發行為與政策相容性與重要性為何,並檢視開發案件是否與當下主導政策相符或背道而馳等;還要敘明開發行為所選擇的基地區位的適宜性,環保署建議應於前階段輔導欲投資的企業選址。

詹順貴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思考這方面如何建立人力與資源,像經部工業局、科學園區有永續發展組、環安組等類似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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