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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 開發案10年未動 環評自動失效

#政策 #環評 #開發案 #環保署

工商時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環保署環評大會29日通過臨時提案,從6月1日起所有審查通過的環評案初稿,審查結論中將載明十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但開發單位可提出展延,經核准後可展延一次、不得逾五年,但不溯及既往。

環保署前副署長詹順貴曾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但在環保署長張子敬上任後,因為修法耗時費力,且修法內容仍待凝聚共識,決定透過行政程序來處理「積病」。但針對老舊環評案無退場機制,導致深澳電廠、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等案都以環差案闖關通過,外界仍持續批評不修法的決定。

環保署。(Google map)

環保署(圖/截取自Google map)

為了未來不再出現「老舊環評案」,環保署環評大會在臨時提案討論出新規則,從6月1日開始審查通過的環評案,針對開發行為做成審查結論時,將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在審查結論中載明行政處分失效規定。也就是,把「本案自公告日起逾十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限期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環保署展延審查結論效期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這段白紙黑字納入審查結論。

至於「施工」的定義,環保署表示,是指要取得土地建照及雜項執照後,有許可的實質動工才算,開工典禮、未取得許可的動工都不算數。由於在環評結論中加註期限,只能解決未來新案、無法解決舊案,環保署表示,針對已經通過的老舊環評案,會動用《環評法》第18條,要求老舊案件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保署表示,如果開發單位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確實執行因應對策者,可依照《環評法》開罰,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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