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目前環評案通過後,都要持續執行監督,但因人力、物力不足、環評案不停增加,這次環評改革首設追蹤監督退場機制;另過去許多開發案都會成立民間環評監督委員會,但無強制性,交通部長賀陳旦建議修法增強民間監督,也是這次改革重點。
環評後續監督很重要,因為環評通過後對環境影響才開始。圖為環保署(圖/截取自Google map)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環評後續監督很重要,因為環評通過後對環境影響才開始,但考量開發行為性質與影響時期不一,再加上環境督察總隊人力有限,因而設退場機制。
環保署未來將把開發行為分為四種級距,都市住宅、高樓等對環境影響較小的案件,重點在追蹤監督施工期間,用戶回歸一般生活型態,就考慮不再監督;交通幹道於監督時期,要注意是否增設生態廊道,避免野生動物遭撞擊,邊坡是否穩定等,完工後再監督三年至五年退場。
採礦、土石採取等,監督至採完數量後的復育計畫完成,約五年;工業區、科學園區、電廠則永久監督。詹順貴說,這些開發類型因為隨時有空汙、水汙,工廠製程也可能更新,都要追蹤監督,分級可妥善將人力用在真正需要嚴加監督的地方。
至於像六輕等開發案,過去都有很多民間組成的環評監督委員會,有些由民間發起,有些是開發單位承諾組成,但民間監督委員會沒有強制力,委員會所做出的決議,開發單位可不執行,就連委員向開發單位要求提供資料,也有開發單位不遵循,無法發揮監督功能。
賀陳旦過去是蘇花改的民間環評監督委員,對此有感,他向環保署建議修法。環保署說,修法將新增民間監督委員有權利要求開發單位提供資料,開發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民間委員會所作出的決議事項,開發單位也要執行,如果覺得窒礙難行須說明,不理、不執行將挨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