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環保署擬修環評法,增設環評十年未開發將失效的規定。據了解,未來新舊法銜接,環署將採從寬認定,先前已通過環評的舊案,其環評失效年限,一律從新法通過後起算後十年,此舉可讓舊案開發業者有充分時間,在十年內趕快進行開發。
環保署擬修環評法,增設環評十年未開發將失效的規定。(圖/聯合新聞網)
環保署會檢討環評法第16條之1,是因為很多業者先拿到環評,卻閒置土地不開發。舉觀塘工業區為例,早在1999年通過環評,也取得開發許可,也舉辦動工典禮,但之後並未開發,直至今年推動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才又重啟開發。未來環評法第16條之1修法後,受到影響的開發案估計不少,但環保署還須清查。
對於新舊法之銜接,環保署現考量採取兩個方案,擇一實施:一是不溯及既往,舊案採用舊制,新法實施後申請的環評,則適用新制。二是給予緩衝期後新舊案同步適用新法,例如新法半年後實施,新案就適用新制,舊案環評的失效期亦將從寬,從新法實施日起算十年。
因環評法修,法律變更影響到人民權益,舊案銜接至新制度,環保署擬採從寬認定,官員表示,希望做到對新案、舊案都不會有影響。
官員進一步解釋,因舊案並沒有環評十年失效的規定,若要新舊案同步適用,亦應給舊案業者相同的時間,舉例來說,A開發案是在2013年通過環評,環評法新法是2019年實施,A開發案的環評失效期將自2019年起算,直至2029年才會失效,將提供業者非常充裕時間進行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