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2.0生效後,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均會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中,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最高稅率45%的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於今年初分別發布函令,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認定標準。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南區稅務部會計師賴永發今(2)日指出,個人及營利事業計算持股比率時,要特別留意除本身之持股外,尚包括透過關係企業及配偶、二親等親屬等關係人之持股,都要合併計算;該房屋、土地價值,包括營利事業本身之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及其控制事業的不動產,且價值是以實價衡量。
賴永發表示,所謂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是指同時滿足二項條件。條件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交易日起算前一年之期間末日在106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為期間末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間接持有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條件二、被交易的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依財政部函令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股份交易所得,不適用課徵所得基本稅額,需課徵房地合一稅。
「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是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控制力的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轉讓該被投資事業之房屋、土地,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此立法方向有助於改善稅負不公平之交易型態。
惟因股份交易無法考慮公司持有房屋、土地之目的及衡量持有期間,可能造成因行業特性不動產價值佔比較高的公司,例如高爾夫球業、倉儲業及飯店業者或傳統製造業為擴廠需求,融資購買土地及建造廠房等,使不動產價值占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
賴永發指出,由於該等公司是因營業需要而持有不動產,其土地可能為105年以前取得的舊制土地,且家族企業傳承接班親屬間股份轉讓、產業整合併購及IPO釋股等係屬正常股份交易行為,尚非立法目的所擬防杜之藉由股份交易實質轉讓不動產。
賴永發建議,未來相關法規修訂時,除了不動產占股權價值比重外,也可考量增設排除條件,例如衡量該公司不動產相關的收入比重、不動產持有期間及是否運用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等條件,排除非立法目的所要防杜的正常股份交易情形,回歸課徵基本稅額,讓稅制更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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