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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繼承房地產 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 「計算規定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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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C地產王
 
財政部於今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解釋,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圖/unsplash)
▼財政部解釋,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圖/unsplash)

 

 
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上開期間,得以合併計算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
 
如果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而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故該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均納入合併計範圍,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新台幣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但爸爸於112年1月身故,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依本令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財政部解釋,因本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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