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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專法上路 台商三大疑慮待解

#台商 #海外資金 #政策 #理財

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境外資金匯回條例在15日上路。不過安永(EY)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表示,台商客戶對於專法仍有三大疑慮,包括洗防判斷標準、稅務資訊用途,還有私募基金定義不明。

 

林志翔解釋,如果是走資金專法的台商客戶,多半是因為過去帳務不明確,本金、所得都混在一起,才會考慮走專法回台,帳務明確者早就依循國稅局諮詢服務回台,其本金免稅。

 

境外資金匯回條例在15日上路,台商對於專法仍有三大疑慮,圖為巨大集團生產線。圖/中時資料照《境外資金匯回管理條例》草案初步達成共識。第1年匯回資金,可享優惠稅率8%,第2年10%。台商若對特定產業進行實質投資,可再退回半數稅額,稅率等於只有4%及5%。圖為巨大集團生產線。(本報資料照片)

 

既然台商連個人資金來源都不甚了解,銀行未必敢擔保其洗錢防制責任,若依照專法、要求台商簽下「切結書」,未來有洗防問題台商要全權負責。

 

但林志翔表示,台商未必是金融、稅務專長,無法確定過去其所得短漏報問題,導致台商考慮風險之餘,寧願將資金留海外、不匯回。

 

第二,不少台商擔憂國稅局拿到資金匯回的資訊後,逐一查核過去的漏稅問題,因為台商過去將資金匯出到免稅天堂、再轉投資中國大陸,其資金多半未申報海外所得,本就有稅務風險。林志翔認為,如今專法並未規定稅務人員對稅務資訊用途限制,台商擔憂資金匯回反被「剝兩層皮」,先課專法8%稅率再補稅。

 

另外林志翔認為,經濟部子法規賦予資金回台可做「間接投資」,透過創投或是私募基金投資重點產業,我國雖針對創投有設置「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明確定義創投型態,但是私募基金卻未定義,只有金管會以函釋允許證券商、投顧業者以自有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由於國外私募基金多以短期獲利了結為目標、變化極為快速,林志翔指出,我國應明確規範私募基金型態、否則法遵上無所適從,恐怕引導資金回台之美意。

 

財政部官員則回應,銀行KYC部分都會先確認其交易關係,因此只要銀行願意讓台商開戶、皆無洗防問題。而稅務資訊用途方面,只要台商依循專法回台,就會視為已完稅狀態,不會再針對過去逃漏稅情況追查,但私募基金則有待主管機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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