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官員15日表示,財政部日昨取消函釋,未來只要是非都市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其移轉不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官員表示,本次修正函釋是依據今年7月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過去只有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劃為公共保留交通用地時才能免課土增稅。但大法官認為,既然都是土地持有者,都市與非都市不應有所差異、否則與憲法的保障平等權有矛盾之處,因此要求財政部在二年內檢討土增稅函釋,財政部則決議廢除。
未來只要是非都市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其移轉不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示意圖,高雄地政局提供
根據釋字顯示,蘇先生2013年出售大片非都市區台南市善化區土地,並採取網路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其中一塊後來被地方政府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產業道路土地,蘇先生想申請農業用地證明也遭地方政府拒絕,因部分土地未來確定會被徵收做為道路,非單純的農地。
不僅如此,蘇先生出售土地行為也被台南市政府稅務局認定有土增稅問題,要按照一般用地稅率核定土地增值稅20萬元。但蘇先生認為,既然自己的土地已經確定要被徵收,應該要比照土地稅法規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蘇先生先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土增稅額、又依序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等,但每戰皆墨,統統都被「上訴無理由駁回」,維持稅局原先裁定。因此蘇先生向司法院申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土地免課土地增值稅。從法源的精神來看,後續對於都市用地的函釋有套用到這項法規,但非都市用地卻未能一併適用,顯然有失公平,因此大法官要求財政部檢討、消弭都市與非都市用地被徵收時的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