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忘記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並不代表權益就此喪失。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屬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在符合相關條件下辦理移轉時,本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即使當時未提出申請,仍可在10年內補行辦理,但需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提出申請,民眾應把握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說明,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須同時符合4項要件:包括土地依法得徵收、實際供公共設施使用、已完成合法的使用地編定,以及由需用土地人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在尚未完成徵收前辦理土地移轉時,即可向稅捐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進一步指出,若該類土地已由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核定計畫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且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進行移轉,並取得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文件,即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資格。若當初未在申報移轉時提出申請,仍可在10年期限內補辦,但須由雙方共同申請,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此外,地方稅務局提醒,若原已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公共設施用非都市土地,未來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途後再行移轉,將回溯以前次免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移轉現值為基準,重新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並補徵稅款,相關稅負影響不容忽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