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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制上路後 土增稅不能列交易成本

#政策 #土地增值稅 #土增稅 #地價
經濟日報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企業出售土地所得,已經不適用免稅規定,高雄國稅局提醒,在新制土地交易中,因地段價格看漲而被課徵的土地增值稅,並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抵減所得額。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過去取得土地並出售,交易最終可享免稅優惠,但自從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企業若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土地,都要合併計算收入及成本,算出房地交易所得、課徵營所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在新制土地交易中,因地段價格看漲而被課徵的土地增值稅,並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抵減所得額。示意圖/截自pixabay
與兄弟繼承房產時若未辦理房屋登記,未來出售時就僅能適用部分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示意圖/摘自Pixabay
 
所謂房地交易成本,除了常見的仲介費、代書費等支出,官員指出,申報方還可以減除《土地稅法》規定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作為必要成本。
 
官員表示,由於房地合一稅已經讓企業減除土地漲價金額,相當於該筆金額不會課所得稅,所以因土地漲價而生的土增稅,就不算是房地合一稅的成本,營利事業不可把已繳納的土增稅,列為這筆房地交易的成本費用。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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