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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次用掉了免驚!想減輕土增稅負擔 仍可適用「這方案」

#土地公告現值 #土增稅 #土地增值稅 #政策 #一生一次

住展雜誌蔣巧薇/綜合報導

土地公告現值每年的1月1日調整一次,因此僅僅過了一個年,賣房的土地增值稅就增加,讓在公告現值漲幅較大地區的屋主,出售房地時,將可能繳交較高額的土增稅。對此,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供解套方案,民眾出售土地時要繳納土增稅,每個人都可以有一次適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若已經用過「一生一次」,還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北市稅捐處說明,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出售前1年或前5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始可主張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課徵土增稅。依財政部2023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及第5項第5款,出售前1年內或5年內,往前推算認定基準日標準如下:
 

 

 

 

 

一、出售土地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二、法院拍賣的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三、法院判決移轉的土地,以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四、拆除改建中出售的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但提示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文件者,可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五、自益信託塗銷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後移轉者,其往前推算的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北市稅捐處舉例,民眾於2023年12月25日訂立買賣契約,且於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必須查核該筆房地產於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止,是否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北市稅捐處補充,拆除改建中出售的土地,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以核准拆除日或實際拆除日為準。所以如果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於核准拆除日或實際拆除日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始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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