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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海外資金匯回優惠稅率 須存專戶、不可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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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林彥呈╱即時報導

為鼓勵台商回台投資,行政院院會11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台商匯回資金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得申請退還50%稅款,也就是稅率將再降至4%及5%,但匯回資金不可購置房地產,且須存在銀行專戶。

根據草案內容,匯回資金結構及用途,其中七成為實質投資,25%為金融商品,5%為自由運用,但限制不可購置房地產;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的資金,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五年,此後可分三年各提領三分之一。

為鼓勵台商回台投資,行政院院會11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圖/報系資料照為鼓勵台商回台投資,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圖/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台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有效促進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於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前提下,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合宜租稅措施,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適用對象及範圍包括個人匯回境外資金,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的投資收益。

適用原則方面,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前開境外資金者,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匯回的資金應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除了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

至於申請適用程序,個人及營利事業分別向戶籍所在地及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洗錢、資恐防制相關規定審核後核准,始得向受理銀行辦理開戶及資金匯回作業。

財政部說明適用稅率,由銀行於資金匯入專戶時扣取稅款,第1年匯回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10%;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稅率4%或5%)。

但若違反規定從專戶提取資金、從專戶提取資金應從事實質投資卻移作他用,或是用於購置不動產等未依規定管理運用者,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財政部表示,實質投資是指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投資產業的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等,授權由經濟部擬訂子法規,報請行政院核定。

金融投資上限25%,應於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其範圍與方式授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子法規。

在資金運用監管方面,金融投資應於專戶內投資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金融商品達五年,期限屆滿後始得分三年提取。

實質投資則應於一年內提具投資計畫申請並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投資者,應於二年內完成(得展延二年);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投資期間應達四年,且該創投或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應達一定比例。投資完成,取具經濟部核發證明,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稅款。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草案主要是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回台進行投資,期能有效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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