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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扶養祖父母能成功嗎?國稅局:爭不過叔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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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家豪(化名)是保險業務員,爸媽已退休,有一年,他的業績超好、收入多,想減點稅,申報扶養祖母,卻被國稅局剔除,祖母的扶養名額被核給了叔叔。今年他又想申報扶養祖母,向南區國稅局詢問,官員表示,扶養親屬以「親等」順位為優先,「孫子爭不過兒子」,他應該仍會被剔除。

祖母年紀很大了,是和家豪、家豪的爸媽住在一起,叔叔家每月拿8,000元共同負擔祖母的生活費、醫療費。家豪不服氣,覺得在照顧祖母上,自家出的力比叔叔家多,應該由他們家來申報扶養才合理。

南區國稅局官員解釋,兒子和孫子的確都有扶養的權利,但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免稅額核給誰,是以擔負扶養義務者為優先,依民法的排序來認定。

官員解釋,不單是南區國稅局這麼認定,其他國稅局也是同樣的認定標準。

官員解釋,父母、子女屬於一親等,血緣關係上最近;祖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姊妹是二親等,血緣關係較一親等疏遠。當一親等和二親等家戶申報扶養同一人時,會優先核給一親等。

如果屬同一親等,例如兒子申報扶養父母親,女兒也申報扶養父母親,官員說:「系統會隨機抓一個」,假設是抓到兒子,就會剔除女兒的申報扶養。

此時,女兒如果覺得自己更夠資格申報扶養,希望國稅局更改核定,就必須提出反證,官員指出,最好是父母親這當事人向國稅局說明,說明自己確由女兒扶養,也願意由女兒來申報。可是通常父母不太願意出面,因為子、女一般都共同扶養,只是有的負擔多、有的負擔少而已。

不然就要打官司了,國稅局根據司法判決核給。官員表示,女兒可以舉出同住、帶看病記錄、醫療支出的正本收據,證明自己擔負主要的日常照顧責任。「不過,打官司也要付律師費,一般人不太走這條管道。」

國稅局建議,扶養親屬的申報最好能事先協商好,不管是叔侄間、還是兄弟姊妹間,協調出一個輪流申報的方法,例如今年由兒子申報、明年輪到女兒報;爸爸給兒子報,媽媽給女兒報;又或者申報的人把省下稅款拿出來給被扶養者等等。

有一點納稅人要弄清楚,不能協商成父母的免稅額給兒子報,父母的醫療支出給女兒報,免稅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健保費、保險費和醫療支出等這一連申的扣免額,都是跟著扶養親屬走,不能切開報到兩個申報戶。

官員表示,例如申報扶養85歲領有殘障手冊的母親,就可以列報其13萬2,000元的免稅額、20萬元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如果採用列舉扣除額,還可以加上母親的健保費、保險費和醫療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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