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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估價不得收費、擅換零件 月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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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車子送修衍生消費糾紛時有所聞。行政院消保處昨表示,行政院消保會已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修正的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修車估價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業者應於維修前告知消費者維修項目及費用,經其同意始得維修。新制預計五月底上路。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經上路逾十五年,近三年維修收費爭議占申訴案件四成。爭議項目包括拒維修仍遭索估價費、擅自加價更換零件、消費者自備零件維修後發生爭議、業者拒絕保固與維修鑑定等。
 
修車估價不得收費、擅換零件,月底上路。示意圖/摘自Pixabay修車估價不得收費、擅換零件,月底上路。示意圖/摘自Pixabay
 
消保處表示,因應汽車維修業除提供維修服務,亦兼具商品(如零配件)販售,法規名稱修正刪除服務兩字。新制已經消保會通過,明定業者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提供消費者查詢方式。
 
過去常發生消費者送車維修,維修完才發現帳單高得嚇人。消保處說,為避免業者擅自加價更換零配件,新約明定維修項目及費用應告知消費者,消費者同意始得維修;維修中發現額外需維修項目時亦同。業者未告知而逕行維修,應回復原狀;若無法回復,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因而增加之費用,消費者如有損害,並負賠償責任。如消費者要求以自備零配件維修,應於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文件,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新制也明定車輛自交車日起至少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範圍內,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業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消費者確認是否完全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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