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 黃惠聆/台北報導
自4月1日公布實施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不但修訂多項有利保戶權益之定義,產險業者表示,修改後的條文文字較淺顯,方便民眾了解。
保險契約最為民眾詬病就是不易被看懂,然本月實施「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修訂內容文字已較「平易近人」。富邦產險即指出,此次修訂自用車保險定型化契約,主要可以解決實務上可能發生理賠糾紛或將專業保險用語轉換為消費者易明瞭詞彙,讓消費者清楚其享有的保障。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變好懂了。
至於修正後條文對車主較有利的部分如增訂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時,得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為使保戶辦理終止契約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汽車保險之起算日期一致,修正為要保人通知終止契約及被保險汽車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報廢或停駛而繳存時,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之起算日。
除了上述優點外,國泰產險表示,新版「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修訂了多項有利保戶權益之定義, 配合理賠實務需求,增訂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達全損或推定全損狀況時,被保險人可擇一選擇以全損現金賠償或全損修復賠償方式向申請賠付。
另外,基於實務上常有繼承人、代理人或委託人提出理賠申請之情況,為便利理賠申請,故刪除「理賠申請書須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其所載內容。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時,得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代為填寫」等文字,放寬申請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