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綜合報導
房東將房屋出租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後,不一定可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台中稅務局提醒,出租房屋必須屬於合法建築物。若房屋有整層或部分違章增建,增建面積就不能適用公益出租優惠稅率。
近日有民眾詢問,名下房屋已作為公益出租使用,為何房屋稅卻沒有全部按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課徵,經了解後發現,原因是房屋有部分違章增建,因此違建面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違建部分不符合合法建築物要件,不能享有優惠稅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稅務局說明,依規定,屋主將閒置房屋出租,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後,可適用固定優惠稅率1.2%。不過,出租房屋仍須符合《住宅法》規定,供居住使用,且必須是具有門牌的合法建築物,才能享有優惠。
若房屋有整層或部分違章增建,即使整體房屋已取得公益出租人資格,違建部分仍不符合合法建築物要件,因此不能適用1.2%的優惠稅率,僅合法建築部分可依規定享有優惠。
稅務局表示,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且在核(認)定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稅務機關會依主管機關提供的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核定按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房東若收到房屋稅單後,發現並非全部按公益出租優惠稅率課稅,可先確認房屋是否有違章增建或其他不符合法建築物規定的情形,以免誤以為是稅務機關課稅錯誤。
原文出處 【公益出租也不一定享1.2%!稅局點出很多房東忽略這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