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桃園報導
5月申報所得稅的季節來了,民眾要留意,如果房屋出租想享受輕稅優惠,除了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前必須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5%至2.4%)外,5月仍要向國稅局申報租金收入,如果少做申報租賃所得這個動作,將失去房屋稅輕稅的資格。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修法後,為鼓勵民眾將閒置房屋投入租賃住宅市場,並申報合理租賃所得,提供輕稅措施。因此,如果民眾將房屋出租作為他人住家用,只要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地方稅捐機關及國稅局提出申報,即可適用較低稅率,持有4戶以內每戶1.5%、5至6戶者每戶2.0%、7戶以上者每戶2.4%,最多可省下3倍多的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強調,出租、住家用、達租金標準、期限內申報4要件缺一不可。例如,房屋原已核定115年期適用出租優惠稅率,出租期間為114年10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務必於115年5月及116年5月向國稅局分別申報114年及115年租金收入。
若房東未於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租金收入,經查獲後,原已核定適用較優惠房屋稅率(1.5%至2.4%)將會恢復為「其他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稅率為3.2%至4.8%),可能會面臨補繳房屋稅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