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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出租 仍要計所得報稅

#房屋稅 #報稅 #出租 #國稅局 #不動產 #政策
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近幾年受房地合一稅影響,部分屋主將不動產選擇出租給他人使用,持有一段年限,待落入低稅率後再轉賣房屋。不過,國稅局官員表示,如果屋主去年將不動產無償或低價租給他人,今年報稅仍要設算收入、合併計稅,應盡快在6月30日前更正申報。
 
我國房地合一新制自2016年上路,如果是在2014年以前出售成屋、土地,可適用舊制,而2016年後出售成屋、或是在2014年1月1日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內賣出,都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範圍。
 
房屋無償出租,仍要計所得報稅。圖/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房地合一提供自住者優惠,符合三大要件,可退還全數所得稅額。圖/本報資料照片
 
如果適用房地合一制,持有一年內賣出要課徵45%房地交易所得、1~2年為35%,2~10年為20%,超過10年才是15%。
 
為避免落入45%或35%級距,官員認為,不少投資客在前面兩年先將手上物件出租,後續轉賣即可適用20%稅率,如果地段不錯、租金收入穩健,投資客甚至會等到十年後再出售給長期租賃的企業,還可適用15%房地合一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今年1月公布「108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顯示,包租公若未檢附房屋的折舊、修理費、房屋稅、地價稅、保險費等單據,可選擇按照費用標準、將房屋租金收入43%列為必要費用,只有57%租金要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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