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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得自己租找代管 定型化契約9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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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即時報導

消保處為建立健全的租屋市場秩序,今(19)日表示已完成規範房東出租房屋後,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的法律關係,在「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中,明訂代管業的義務及責任,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應於代為收取之日起「30日內」交付房東,代為管理押金者,除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抵充因租賃契約所生的債務外,「不得動支」,亦「不得」再行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管理業務,預計最快9月上路實施。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進一步指出,代管業和二房東是不一樣的法律關係,二房東主要執行的是轉租業務,扮演的是仲介角色,但代管業則是因為房東本身不想收租金,不想做管理,而需要專業管理業者來進行代管。

圖/取自pixabay

因此,「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房東」及「代管業」之間,管理範圍是指租賃契約中的「私領域居住空間」,尚不包括公寓大廈公共使用空間之管理維護。

陳星宏指出,雙方的「約定管理項目」,包括:收取租金、收取押金、管理押金等,且房東應向代管業說明應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並於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以「書面」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

此外,「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中,也明訂房東及代管業得提前終止契約的事由,「房東」得提前終止契約的事由,例如:代管業代收租金或押金,未於30日內交付房東,經催告仍不為交付。而「代管業」得提前終止契約的事由,例如:房東委由代管業為修繕而未償還修繕費用,房東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未以「書面」方式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的規定等情形。

消保處提醒房東,若有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的需求,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以避免發生爭議,侵害自身權益。若遇有契約內容與「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代管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代管業,所提供的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內容應符合「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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