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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 期限計算二擇一

#政策 #勞基法 #加班 #補休 #勞資 #企業

工商時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勞動部昨(24日)晚預告勞基法修正新制的施行細則,其中企業加班工時彈性部分,因新法以3個月總工時138小時控管,單月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細則規定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月份順序計算;至於加班時數換補休計算方式可二擇一,一是採勞資雙方約定的會計年度或曆年制為期限;另一以每年12月31日為結算點,逾期一律需換發加班費。

《勞基法》修正新制3月1日上路,勞動部昨提早預告相關施行細則,讓勞資雙方了解,細則共有六大重點。圖/中時

《勞基法》修正新制3月1日上路,勞動部昨提早預告相關施行細則,讓勞資雙方了解,細則共有六大重點。圖/本報資料照片

《勞基法》修正新制3月1日上路,勞動部昨提早預告相關施行細則,讓勞資雙方了解,細則共有六大重點。

加班工時彈性部分,新法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但3個月加班總工時維持138小時不變。勞動部在細則中規定,「3個月」是以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按日曆月份順序計算。

舉例來說,雇主取得勞工同意後,可約定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一週期,下一週期7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雇主可安排5至8月,跨週期、連續4個月調整工時上限至54小時,如此並不違法。

特別休假遞延方面,細則規定,勞雇雙方可協商遞延至次年,遞延日數必須在次年度請休假時優先扣除,遞延特休假若在次年仍未休畢,雇主必須發放未休工資。

而加班時數換補休部分,細則推出兩案,甲案比照特休假、以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例如周年度、學年度、會計年度、曆年等)期間作為期限,乙案以每年12月31日為結算點,而不管甲乙案,只要逾期一律換發加班費。

此外,新法中規定,符合勞動部公告資格、30人以上企業若要挪移例假日、縮短輪班間隔,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細則明訂,「30人以上」是以同一雇主僱用勞工人數計算,也就是分店、分公司等分支機構、附屬單位都須計入;而企業要調整每月加班工時上限、挪移例假日、調整輪班間隔,最晚必須在實施前1天送達各地主管機關備查。

至於哪些行業將可適用挪移例假日、縮短輪班間隔?勞動部表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在盤點中。衛福部本週分別邀請多個社會福利機構、各醫療公協會討論適用排班彈性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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