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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年度內沒休完 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

#政策 #勞基法 #補休 #加班費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補休得年度結清」否則開罰雇主

勞基法新制三月將上路,其中加班費可換補休的規定,因母法僅規定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引發外界憂心未來勞工加班費恐飛了。根據勞動部昨晚上網預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明定「補休得年度結清」,若勞工年度內未使用完補休,雇主須補發加班費,否則可開罰二萬至一百萬元。

勞基法新制三月上路,勞動部昨公布施行細則草案,明定加班換補休須在年度內結清,三個月內的加班上限則採連續三個月計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勞基法新制三月上路,勞動部昨公布施行細則草案,明定加班換補休須在年度內結清,三個月內的加班上限則採連續三個月計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至於「年度」如何定義?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可分甲乙兩案,甲案比照現行特休假作法,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例如採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到職日等,乙案則一律以每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期限。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說,草案預告後,將蒐集外界對兩案的意見。

舉例來說,若勞工在十二月廿八日加班兩小時,換取兩小時補休,若依甲案,勞資雙方協商以周期制為使用期限,等於勞工未在隔年的十二月廿七日使用補休,雇主就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若依乙案,勞工未在當年度底使用完,雇主就得付加班費,等於只剩三天就要補休。施行細則草案也規定,補休須依換補休的工作順序請假,例如一月九日加班兩小時,一月十日加班三小時,請補休時須先請一月九日的兩小時。

這次勞基法新制規定,年度內未休完的特休假,可再遞延一年,若遞延一年還是沒休完,雇主才須換發工資。施行細則草案明定,遞延新制須在今年三月後獲得的特休假,才可依法遞延,在此之前的特休假,若未在年度內用完,雇主還是得換發工資;至於遞延一年的特休與遞延當年新獲得的特休假,勞工須優先使用遞延中的特休假。

 

加班上限三個月138小時 周期由勞資約定

圖表/聯合報提供圖表/聯合報提供

另勞基法新制也規範,每月加班上限雖可從四十六小時增到五十四小時,但三個月內的加班上限為一三八小時(四十六小時乘以三)。根據施行細則草案,三個月的周期由勞資雙方約定起算點,但以連續三個月為主,依此類推。

但上述方式引發勞團和學者憂心恐過勞。舉例來說,二到四月的區間中,二月只加班卅小時,三和四月加班上限都用到五十四小時,符合一三八小時規定;五至七月區中,若五和六月加班上限都用到五十四小時,七月僅加班卅小時,也合法。但勞工在三到五月間,其實加班了一六二小時,甚至連續四個月都每月加班五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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