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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休對勞工有好處?學者:雇主A走補休可依法開罰

#勞基法 #政策 #補休 #加班 #加班費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基法修正案中增訂勞工平常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可選擇換補休,換補休依加班時數計算,也就是1:1,遭到勞團及學者痛批加班費走入歷史。但台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表示,勞動部很早就有函釋加班可換補休,現況就可以換補休,此次入法增訂結清機制,期限內未休完仍要給工資,對勞工反而較有保障,但1:1換休勞工的確較吃虧,未訂結清期限也是一大漏洞。

學者認為,此次勞基法修法後將加班換休入法,整體而言,增訂結清機制對勞工是好的,圖為去年底勞動者上街頭抗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此次修法明訂勞工加班可選擇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僱協商,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的時數,則依加班費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違者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勞動部長林美珠說,將在施行細則規定補休應在當年度終結前休完,未休完者仍要依原比率強制結算加班費。

辛炳隆表示,無論是平常日或休息日,勞動部都有函釋可以換休,換休原則由勞資約定,但因為只是函釋,「多數勞工以往換補休,多數都被A掉」,只能打官司討公道。

他說,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此次提案增訂休息日換補休,就是擔心勞工加班換補休被A掉,希望增加結清機制,並且換休比率應依加班費加成計算,但是最後民進黨團通過修正動議,雖讓換補休入法,卻只規定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且未對結清機制訂定期限,是一大漏洞;此外,最後換休比例採1:1,也對勞工不公平。

不過,辛炳隆認為,此次將加班換休入法,仍比現況有保障,勞工若選擇補休被雇主A掉,馬上可以開罰,補休期限到未休完,雇主一定要結算加班費,整體而言,增訂結清機制對勞工是好的。

至於勞動部表示將在施行細則規定補休應在當年度終結前休完,辛炳隆認為這可能會有逾越母法疑慮,最好的做法應是立法時直接明訂結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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