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勞基法》修正規定一例一休後,例假日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資方不得要求勞工加班,而休息日勞工出勤則以發給加班費為原則。官員表示,資方若要在勞動契約強制規定以補休換加班費,係違反《勞基法》規定,屬無效約定。勞動部長郭芳煜表示,補休議題將在第二階段處理。
強制補休取代加班費「違法」。(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官員坦言,如未來將補休入法,是否會造成企業界完全不發給加班費,以補休取代,低薪勞工擬利用加班費增加收入的期待落空。郭芳煜說,未來補休是否要入法,如何落實補休規定,將在第二階段才會討論。
官員說,以這次《勞基法》修正來說,規定休息日出勤以延長工時計價,勞工出勤原則上都要發給加倍工資,法律上沒有規定可以補休。
官員說,若企業要求簽署契約,強制約定以補休替代加班費,這是屬無效契約,勞工可檢舉,雇主需負舉證責任,若違法每次可處以2萬~30萬元罰金。但實務上企業要員工加班,很多採補休方式,若修法後,休息日出勤勞工願意以補休替代領取加班費,才可主動向雇主主張約定採補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