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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遇一例一休 勞動局說分明

#春節 #政策 #勞基法 #加班費 #一例一休

記者楊文琪╱即時報導

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重大修法自2016年12月23日正式實施,引起勞資雙方熱烈討論,農曆春節將近,一例一休制度遇到春節假期又該如何排定或是因應也引發各界諸多疑惑?台北市勞動局詳細說明。

今年農曆春節首度遇到一例一休,外界對於這段期間的排班和給薪也有諸多疑惑(記者杜建重/攝影)

勞動局說,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到初三(1月27日至30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需使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果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另外給予勞工補休一日。

舉例而言,今(2017)年1月28日(農曆大年初一)為週六,1月29日(農曆大年初二)為週日,如果勞資雙方原先約定排定週六、日分別為勞工之休息日、例假日,雇主則應給予勞工擇日各補休一日。因此,勞資可以協商補休調整至1月31日及2月1日,形成六日之連假。

至於常採輪班制之服務業企業,得事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其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日期。勞動局建議雇主與勞工協商排班時,先行安排「例假日」,再安排「休息日」,並須注意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七日以上,最後排定「國定假日」,同時以「書面班表」註記假別,請勞工確認簽署,確保各種休假日期,使雙方都可以清楚知道工作日跟休假日性質。如果勞工有於假日出勤事時,雇主應在薪資表也註明清楚春節期間的加班費計算明細,讓勞工過好年、無憂慮。

勞動局特別提醒,部分企業,尤其餐飲業、量販業等服務業業者,常招聘部分工時人員(如工讀生、兼職人員)在春節期間出勤,應加倍發給時薪,且自2017年1月1日開始,時薪制人員之每小時基本工資已從126元調升至133元,因此,部分工時人員如於春節假期(農曆除夕到初三)出勤者,雇主計算當日工資,應以「加倍時薪」乘以「出勤時數」核算,即約定時薪(不低於133元)×2×工作時數(少於8小時部分)。

勞動局表示,現正處寒假期間,部分學生趁寒假及春節期間打工賺錢,應多加注意求職陷阱,維護自身職場安全;另外,因勞工朋友因年幼子女放假在家,時有照顧小孩的需求,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雖併入事假計算,但依法雇主不得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亦不得拒絕勞工朋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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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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