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勞工在休息日出勤,但上到一半要請假,雇主是否仍要遵照修訂後的勞基法規定 ,做一給四規定?為避免取巧勞工運用做一給四美意,答應上班又請假,勞動部長郭芳煜今天表示,將邀請學者專家研議休息日出勤請假相關規定,並在一周內解釋清楚。
勞動部長郭芳煜表示,如週末有活動,可把休息日錯開,若非加班不可,就該付加班費(記者陳正興/攝影)
依據勞動部前身勞委會在1993年函釋,勞工在國定假日答應雇主來上班,雇主除了給當日薪水之外,還須給付加班費,但如果國定假日加班時工作到一半因故要請假,勞工工作幾個小時,雇主就給付幾個小時加班費,剩餘的部分如果因病就請病假,其他原因就請事假。
但勞基法修正後,休息日勞工加班,做一個小時給四個小時加班費,工作四小時以上給八個小時加班費;假設前述狀況,休息日勞工答應雇主來上班,但上了一個小時之後就請假,雇主是否還要做一給四?引發爭議,甚至有人擔心會有取巧勞工,答應上班又請假的道德風險。
今天上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立委李秀彥說,勞動部相關配套都沒有做好,就為了砍七天假,匆匆讓新制上路,現在資方搞不清楚,勞方也搞不清楚,未來糾紛會非常多。
郭芳煜表示,1993年對國定假日所做的解釋,是針對國定假日上班卻請假的問題,休息日是新制度,做一給四也是新的設計,勞動部會在一周內邀請專家學者討論,雖然該怎麼做,勞動部已經有雛型了,但畢竟是新的制度要慎重一點,還是找專家學者商量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