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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擬3個月為限

#特休 #加班 #補休 #加班費 #政策

記者洪安怡╱台北報導

勞動部法規會昨日審查《勞基法施行細則》,加班換補休期限本有甲、乙2案,最後法規會刪除乙案,新增丙案,規定補休以3個月內行使完畢,和甲案併陳由勞動部決定,預計下周農曆年前送入行政院,力拚於3月1日前完備,和母法一同上路。

高雄市勞工局6日到漢神巨蛋百貨執行春安勞動條件突擊檢查,查出百貨內食品業者「方師傅食品」疑有時薪制人員加班費給付不足、國定假日出勤未給加班費等違法情事,將依法開罰。圖為方師傅食品員工工作情形

農曆年前送入行政院先前細則預告內容中,加班換補休期限給出甲、乙2案,甲案參照特休假做法,以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為計;乙案則是一律以當年12月31日為補休期限。昨日法規會進行長達4小時討論,在加班換補休期限出現許多意見,有人認為若期限太短可能導致勞工休不到,但也有人認為期限短較有機會換回加班費。由於法規委員認為難以決定,因此決定新增1案,將加班換補休期限壓至在3個月內補休完成,與甲案一同併陳交由勞動部決定,至於原先的乙案,由於等同於甲案曆年制做法,因此予以刪除。

有關新增特休假遞延至次年後未休完折算回薪資部分,法規會增訂,以舊年份薪資折算給勞工。舉例A勞工去年月薪為3萬元,算得日薪為1000元,今年調月薪至3萬6000元,日薪為1200元,若A去年3天特休遞延至今年未休畢,要依去年的薪資,結算3000元給勞工。

如休不完 應換加班費

在縮短輪班間隔至8小時、鬆綁7休1至14休2、每月加班工時上限提高至54小時的備查期限,細則原本規定雇主最晚應於實施前1天備查。此次也增訂,因天災事變等情況不及備查者,可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指出,企業旺季大約為3~4個月,訂定補休3個月為期限,對多數企業應足以調度人力,時間拉太長,人力調度不確定性增加,勞工健康效果也會打折扣,倘若覺得3個月時間太短來不及休畢,那就應該依規定,直接換成加班費給勞工。

「當初加班換補休就不應該以1比1計算,現在再談補休期限其實無濟於事。」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則認為,原本有公司規定加班換補休比例是1比1.3或1.5計,但現在反而依照母法1比1計算,已經損害勞工權益,再修改補休期限,只是增加勞檢的困難度與勞資爭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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