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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勞基法》修正草案預告! 可連4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

#政策 #勞基法 #勞工 #補休 #4個月

記者洪安怡╱台北報導

《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後,勞動部昨(24)日公布《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讓勞工最多連續4個月可加班至54小時;至於加班換補休期限,勞動部則給出甲、乙兩案,參照特休的方式,周年、歷年或會計年度結清,或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做為補休期限。該細則將於明(26)日預告。

10多個團體日前到衛福部抗議,要求衛福部不得縮短輪班護理人員的休息時間。(倪浩倫攝)10多個團體日前到衛福部抗議,要求衛福部不得縮短輪班護理人員的休息時間。(倪浩倫攝)

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此次《勞基法》修法,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勞工每月加班時數,可由46小時增加至54小時,且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加班工時方面,則是以「連續3個月」計算,細則中解釋,「每3個月」的意涵為連續3個月,如1月到3月,4月到6月,故勞工若於2月、3月、4月、5月皆加班達54小時,1月、6月加班30小時,由於1~3月未加班超過138小時,亦為合法。

加班換補休甲乙案擇一

而此次母法新增訂加班換補休可採1比1計算,引發外界譁然。為此,勞動部長林美珠更曾言,要於細則中明訂補休期限。此次細則也將給予甲、乙兩案;甲案參照特休的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為補休期限,乙案則是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做為補休期限,供各界評估。

由於母法中規定,滿30人以上的雇主採用每月加班工時延長至54小時、輪班間距縮短為8小時、鬆綁7休1等機制,需報當地主管機關,此次細則中也明訂,雇主最晚應於實施前1日,將細節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連續工作逾6天有關特休假遞延於次年度請休時,細則中也規定,應優先由遞延的特休假扣除;細則中更重申,勞工上班應每7日為一周期,除了第36條的4周、8周彈性工時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說,該細則於本周五預告至2月5日,之後就會報到行政院處理,還不確定公告上路日期,至於有關適用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以及挪移例假來鬆綁7休1的對象,勞動部仍在研議中,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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